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稽核
对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现金出纳时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稽核主要是,检查金融机构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保管、调运以及人民币的兑换、挑残、反假等方面,是否执行出纳制度、规定,以现金促使出纳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出纳规章制度稽核的主要内容:
❶检查是否认真坚持“收付分开,帐实分管”制度。出纳工作中收款、付款是否分别由两个人办理,收入的钞票在未经复核整点前,是否就付出;管现金实物和管帐目是否严格分开,经常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❷检查是否符合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收款必须复点,付款必须复核等制度。
❸检查是否认真执行交接制度。现金或金银等出入库的交接手续是否清楚、严密; 出纳人员或出纳主管人员工作调动时,是否将经办的帐款及金银等贵重物品,按规定办理移交。
❹检查是否认真执行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等库房管理和现金调运制度。是否符合双人同进同出、同押运的规定。
❺检查是否坚持定期或不定期查库制度,查库后有无作出记录,查库人员是否在上面签章;有无发现挪用库存现金、金银以及白条抵库等违纪行为。
❻检查是否进行反假、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发现假票,是否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侦破,对于破坏人民币的行为,是否进行了严肃处理。
中央银行稽核现金出纳主要是,检查专业银行在现金出纳活动中是否贯彻执行了国家货币政策和现金管理规定:是否按照批准的现金收支计划组织执行,努力完成货币回笼或认真按计划组织投放;在现金收付活动和金银收兑工作中,是否贯彻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等。
❶检查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银行出纳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服务工作。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专业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执行有关现金管理政策规定的稽核,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对应纳入现金管理的单位是否进行了现金管理,并逐个单位核定现金库存限额;是否建立了大额现金审批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逐笔进行审批;是否经常深入到现金管理单位检查现金库存限额。是否按规定向其上级主管银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专业银行对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如白条抵库、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将单位收入现金存入储蓄、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等,是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检查专业银行是否按国家规定对开户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对开户单位的工资奖金的支取是否严格按照劳动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奖金发放标准进行控制;专业银行执行货币发行纪律的情况,如发行新版人民币、纪念币时,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时间和方式组织发行,有无提前发行和层层扣留的情况;专业银行是否有用放松现金管理来拉扰客户的问题;专业银行是否按照《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损伤人民币兑换内部掌握说明》的规定,在柜面收款和整点现金中对损伤票币进行挑剔,是否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损伤票币的兑换工作;专业银行是否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变相货币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情况,如私自发行定额存单、证券等;专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实施现金管理中,有无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等行为。
❷检查执行货币投放(或回笼)计划的情况。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专业银行是否按上级行核定的年度现金投放(或回笼)计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月向开户人民银行报送月度用款(或交款)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经济发生变化,是否能及时向开户人民银行报送修改计划;专业银行是否对货币流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定期向人民银行提出了报告,是否对货币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组织货币回笼,控制货币投放,调节市场货币流通:是否按照上级行或开户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保留库存现金,是否有为了逃避归还人民银行的短期贷款和对其资金的监督,有意超过库存限额保留大量现金。或用现金清算上级行的汇差、归还拆借资金和用于其他结算的情况。
❸检查专业银行开展反假人民币和破坏人民币的工作情况。专业银行发现假人民币或破坏人民币的案件是否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是否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安部门侦破;专业银行对人民银行分发的人民币票样、纪念币样币、反假资料和各种债券的票样,是否按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保管,有无丢失、被盗、流入市场或私自截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