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现实主义法学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现实主义法学派又译“实在主义法学派”。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兴起。主要代表有霍姆斯、弗兰克、卢埃林等。用实用主义哲学、精神分析学和行为主义心理学解释法律,反对美国传统法学的保守性,主张不断改革法律以适应现实。法就是法院作出的判决;法官判决的根据包括现实要求的社会目的和法官的心理个性。被认为是社会学法学派的支派。 现实主义法学派Realism Law School亦译“实在主义法学派”。法学流派。二十世纪初产生于美国。为美国社会法学派中的一个支派。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的奥利弗·霍姆斯和格雷(John Chipman Gray,1839—1915)就提出法是法官的判决或对法官判决的预测的主张,他们被认为是该学派的先驱。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弗兰克(Jerome New Frank,1889—1957)被公认为是该派的创始人。重要人物还有卢埃林(Karl Nickerson Llewellyn,1893—1962)等。该学派以实用主义哲学和行为主义心理学的观点去解释法律问题。把研究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个性、情绪、心理状态及具体案例置于研究法律、法规之上。认为法律只是制法人当时心理活动的结果、法院判决取决于法官当时的情绪及其他心理状态,强调法律的实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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