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得撤销行政处分成立时有法律上瑕疵的行政行为。中国台湾行政法概念。除具备无效原因者外,仍属有效成立,对一般人均发生公定力。除非有正当权限的行政机关将其撤销,任何人均不能否认其效力。得撤销的行政处分的撤销权仅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为该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自身及其监督者,其他行政机关及法院均无权审查撤销。行政机关既可依职权将其自动撤销,也可在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时,依其请求而撤销。有撤销权的行政机关须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始得撤销。对于各机关的命令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销之。关于地方自治团体的行为,则仅于 “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时,始得将其撤销。撤销的效果多溯及既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