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罪造意为首唐朝适用于共同犯罪的重要刑罚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在解决共同犯罪的问题上,着重区分首犯与从犯的关系。曾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疏议承袭晋张裴“倡首先言,谓之造意”的解释,把首先提出犯罪意图的人,作为共犯罪的首犯加重处理,余者作为从犯减一等处罚。这反映了封建刑罚适用原则注重惩办犯意,以及将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以减轻危害后果的特点。并对封建后世产生重要影响。 共犯罪造意为首 共犯罪造意为首共同犯罪出谋划策的为首犯。《唐明律合编》: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1等,若家人共犯正坐尊长; 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 共犯罪无首从 共犯罪以次尊长 ☛ 00017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