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狭义无权代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既没有法定的或意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 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3) 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 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5) 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均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特征,但二者亦有区别: (1) 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实际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 而表见代理中,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不知或不应知其无代理权。(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而表见代理的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狭义无权代理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各国民法典对狭义无权代理并不禁止。依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只有狭义无权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后果,而没有规定狭义无权代理不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故不宜理解为对狭义无权代理的禁止。 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之外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这种无权代理行为涉及行为人、本人及相对人三方关系,在这三方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在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本人的利益。无权代理行为的结果,常常会使本人成为受害人,要求本人必须对其没有授权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本人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相对人的利益。代理权的产生毕竟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在此关系之外的相对人也只能凭借表面现象判断行为人代理权的有无,再根据这一判断决定是否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法律一概否定无权代理行为,对相对人可能会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为此,法律对狭义无权代理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时候,狭义无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当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时候,由行为人、相对人分别承担或者由他们共同承担法律后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会产生如下后果: (1) 本人有追认的权利。本人的追认,可以使原本欠缺的代理权得以弥补,将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若本人追认,则行为人成为本人的代理人,本人对其所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若本人拒绝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效力。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享有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选择权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2) 相对人有催告和撤回的权利。因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权利,在无权代理行为实施之后、本人追认之前,该行为的效力即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种状态持续得太久,对相对人显然是不利的。在法律赋予本人追认权的同时,对相对人规定了催告权和撤回权。相对人有权催告本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催告期限为1个月,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享有撤销的权利,即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依自己的意思撤销该行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则无权撤销该行为,因此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广义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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