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象的特征诸犯罪现象所表露、显现出来的一般共同特点、特征及其属性。主要包括:(1)直观性。较诸犯罪原因,犯罪现象更为生动、丰富,是犯罪原因的结果和直观形态。进入研究者视野的首先是大量丰富、具体、零碎而直观的诸犯罪现象,如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发案率、被害状况、犯罪的时空分布、罪犯构成情况等。通过考察、剖析犯罪现象来发现、探究其更深层次的犯罪原因,从而提出有的放矢的预防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中思维方式的一般走向。(2)综合性。犯罪现象是相对于犯罪原因而言的集合概念,是包容一切由犯罪原因所导致的关犯罪和罪犯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各类现象的综合体。(3) 因果性。任何犯罪现象都是犯罪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产物,任何犯罪原因总要通过一定的犯罪现象来显现和表达。一定量的某类犯罪现象的量、质变化,也会促使某类犯罪原因的消长、起伏及其作用力大小,而形成一种因果互动的错综局面。(4) 相关性。不仅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在纵向上具有因果性,而且犯罪现象内部彼此之间具有相关性,即其间不仅有继起递进关系,而且有反映与被反映、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