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的接见制度中国劳改机关狱政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犯人在服刑期间,与来监探视的亲属会见的有关制度。根据中国狱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犯人接见家属,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每次接见的家属不得超过3人,一般只限犯人的家属和近亲属,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得接见。来监与罪犯会见,一律持身份证明,在监狱或劳改机关指定的接见室接见。接见时要有管教人员监听,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犯人接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外藉犯人可以使用本国语言,但必须要有翻译和懂该国语言的管教人员在场监听。港、澳、台和国外亲属接见犯人,必须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查批准同意接见的证明方可接见。犯人在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准接见,有特殊情况确需接见的,应经过监狱、劳改队领导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