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质说trait theory亦称“特质理论”。现代西方人格构成的一种主要理论。20世纪30年代首先由美国心理学家W.奥尔波特提出,40年代以后美国心理学家R.B.卡特尔和英国心理学家H.J.艾森克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认为人格由许多特质要素构成,特质是构成人格的最小单位,是激发与指导个体的各种反应的恒常的心理结构。W.奥尔波特认为,人格的各种特质都可以分为个体特质和共同特质。前者是某个特定的个人具有的特质,后者是许多个体共有的特质。卡特尔受C.E斯皮尔曼的影响,在人格理论中广泛应用因素分析法。认为人格具有五个特质阶层:即个别特质和共同特质;表面特质和根源特质;体质特质和环境特质;动力特质、能力特质及气质特质;把动力特质分为能(与生俱有的)和非能(由于社会文化的交互影响在经验中发生的根源特质)。卡特尔用因素分析法研究人格是一种方法上的创新,但在受到赞誉的同时,也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将人格数量化是不合理的。艾森克又提出人格阶层构成说,认为人格从上到下是由类型特质、习惯反应和特殊反应所构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