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考试交通部有线电无线电报务员考试规则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9年6月26日以“暂行条例”之名公布施行。共十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在十八岁以上、二十五岁以下,在高级中学或其他同等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得应有线电无线电报务人员考试。考试分初试及再试,初试分笔试、口试及体格检验;初试及格并经训练期满者得应再试,再试就训练科目进行考试。考试院得委托交通部办理考试,但考试情形须转呈考试院核定备案。1941年5月、1946年3月先后修正公布,改称“考试规则”,补充规定考试再试及格以三等报务员照章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