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英国法院组织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英国法院组织英国因历史原因,法院组织比较复杂。1066年诺曼底征服以前,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教会法进行审判。诺曼王朝开始设立王国法院(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以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星法院、普通诉讼法院、海事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等,没有统一的法院体系。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作了一些调整,但没有重大改变。1875年司法改革后,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仍相当复杂。1971年,议会通过法院法,对法院组织进行了全面改革和简化。现在英国的法院组织系统,从上下审级的关系看,可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看,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大系统。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4个审级组成,高等法院又由普通民事法庭、王座法庭和家事法庭组成。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4个审级,皇家刑事法院又分为3个审判中心,管辖特定区域的刑事案件。除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外,全国还设有许多专门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等。苏格兰另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设郡法院、郡官法院和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是苏格兰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但它不是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其民事判决可上诉到上议院。 英国法院组织由普通法院系统、各种行政法庭和专门法院组成。在普通法院系统中,分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民事法院的基层法院是郡法院。不服郡法院判决的则依案件的性质分别上诉到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和家事法庭,一般上诉到上诉法院的民事庭终审。刑事法院的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受理轻微的刑事案件。比较重大的刑事案件则由刑事法院审理,其还审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可上诉至上诉法院的刑事庭。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民、刑事案件,最终可以上诉到上议院,上议院为最高司法审级,其裁决以上议院决议形式作出。行政法庭隶属于各种行政机关,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机关,故又称准法院,种类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运输法庭、工业损害法庭、医疗申诉法庭和移民申诉法庭等。专门法院中最重要的是军事法院及军事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军职罪及军职人员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对前者有专属管辖权,对后者则与普通法院双重管辖; 其最高审级也是上议院。参见 “英国最高法院”。 英国法院组织 英国法院组织19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法院种类繁多,体制复杂。直到1971年制定了《法院法》对法院组织进行全面改革和简化,方形成了现行的由普通法院系统和专门法院构成的法院组织体系。普通法院按审级大体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1)基层法院,包括受理民事案件的郡法院和审理刑事案件的治安法院,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一般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的民事上诉庭。治安法院受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兼理某些轻微的民事案件,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有关照管少年的争议。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刑事法院。(2) 最高法院,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合称。其本身不是独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审级。 ☚ 英美法系 批准逮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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