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共犯“一般共犯”的对称。又称“犯罪集团”。中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是由较多的人 (通常三人以上) 为了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的犯罪组织。特点是: (1) 由三人以上所组成。(2)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即成员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分工,亦即有首要分子与一般成员之分。(3) 具有犯罪的目的性。即犯罪集团是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如果只是出于臭味相投,不是以犯罪为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就不是犯罪集团。(4) 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犯罪集团是为了多次实施犯罪而组织起来的,但它并不以实施了多次犯罪为要件,只要查明它是为了多次实施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即使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仍然是犯罪集团。中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主犯和首要分子,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