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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随着商品种类日益繁多,生产分工愈来愈细,对需要保护的产品和使用优惠税率的产品,按其范围所进行的详细分类。一般可分三级到五级。先按自然属性、用途或行业部门等原则把货物分成大类,为第一级; 再进一步分成章或组,为第二级; 再于其下列出商品项目或税目,为第三级; 在基本的商品项目之下,根据征税或统计的需要,细分为子目和分目,为第四级、第五级。
由于各国有各国的商品分类目录,同一类商品的内容不同,每种商品的名称和定义也不尽一致,给国际间的贸易谈判和关税谈判带来不便和困难,需要制订一个国际通用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最早的一个由国际协定统一的统计商品分类目录,是1913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二次国际商务统计会议上通过的,分为5大类186个项目,后来约有30多个国家在制订海关税则时直接或间接地采用了这个商品分类目录。1927年5月在国联主持下召开世界经济会议,又提出统一税则目录的设想,1931年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正式制订了国联海关税则统一目录,后被称为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共21大类、86章、991个项目,曾被一些国家采用,但并未被普遍推广。1948年,欧洲海关同盟研究组在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的基础上,编出了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草案,又先后于1950年、1955年作了较大修改。1959年有关国家签署了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同意使用这个目录,自1959年9月11日生效。1976年,为区别于其它国际组织的商品分类目录,改称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到1985年初,已有149个国家和一些国际性企业采用了这个目录。我国于1985年公布了以这个商品目录编制的海关进出口税则。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施行的同时,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的统计委员会于1950年编制并公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供各国在对外贸易统计中统一使用,并于1960年、1972年先后两次修改。我国的海关统计于1980年也开始采用第二次修订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
两种商品分类目录在国际上同时并存,仍给很多工作带来不便。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0年决定成立研究小组,探讨建立一个同时能满足海关税则、进出口统计、运输和生产等各部门需要的商品列名和编码的“协调制度”目录的可能性。其后,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了 “协调制度”委员会和各国代表组成的工作团。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提供各国签署。“协调制度”目录的编制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目录和第二次修订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为基础的,并考虑了最近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结构变化,是比较合理的。我国目前还没有采用这个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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