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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海关行政争议的申诉与裁决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海关行政争议的申诉与裁决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对海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向海关申述理由,请求海关予以纠正的行为及其海关应他们的请求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后的决定。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海关行使其监督管理职权作出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海关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侵犯了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海关的行为合法并且适当,但相对当事人认为海关的行为违法或不适当,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就会引起争议。海关行政争议可分为4类:(1)对海关制定行政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2)对海关征收关税或其他税费行为的争议; (3)对海关行政处罚行为的争议; (4)对海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为保证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代国家都规定了相对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的制度。根据各国不同的申诉制度,相对当事人可以向海关、其它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关或法院陈述理由,请求他们纠正海关的行政行为。申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期间,除有法律规定可以延长期间的理由外,则视为相对当事人没有异议和放弃其申诉的权利。有管辖权的机关收到申诉书后,根据法律、法规对原行政行为予以重新评估、审查称为复议。复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并在复议期限内作出书面形式的复议决定,即裁决。裁决应当根据原决定是否违法或不适当作出相应的撤销、变更或维持原决定。裁决作出后应立即送达相对当事人。同时告知其有向上一级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进一步申诉或起诉的权利。为最大限度统一和协调各国海关关务申诉制度,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签订的 《关于简化与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的《关于关务申诉的附约》(即 《京都公约》的H·1附约) 中对各种关务申诉制度作了规定,供各国政府签字加入,在制定本国海关关务申诉制度时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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