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手续费
由海关对进口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的手续费。
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范围是: (1) 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所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2)科研机构和大中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3) 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税或免税货物;(4) 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中进口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5)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 (试验区) 的机构和企业进口减税或免税货物;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于暂时免税进口的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7)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部件和其他货物;(8) 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9) 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10)经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海关监管手续费征收标准:(1)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的1.5/‰计征; (2) 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到岸价格的1/‰计征;(3)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到岸价格的1/‰计征;(4) 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到岸价格的3/‰计征;(5)进口减免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