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又称“特殊法”,“一般法”的对称。生效范围较为狭窄的法。与一般法不同,对人,特别法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件;对事,特别法只适用于特定事项,如城市规划法;在时间上,特别法只适用于非常时期,如戒严法、战时粮食供应法;在空间上,特别法只适用于特定地区,如地方法。对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认为前者优先于后者适用。但这个原则的运用是有条件的,其一,是在非常时期,其二,二者所包含的精神应一致。 特别法“一般法”的对称。又称“特殊法”。根据法律效力的范围对法所作的分类。指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地域和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如军法适用于军人、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特定地区等,均为特别法。参见“一般法法”。 特别法“一般法”的对称。指适用于特定地区、特定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期的法律。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称一般法,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法律(如地方性法规)称特别法;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法律称一般法,仅对部分人有效的法律(如青少年法)称特别法;对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律(如民法)称一般法,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如商标法)称特别法;没有限定有效时期的法律称一般法,有特定有效时期的法律(如战时管制法)称特别法。 特别法 特别法在一个国家内特定人 (包括法人)、特定事项、特定区域适用的法。 ☚ 一般法 宪法性法律 ☛ 00006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