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发言和表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各项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五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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