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决定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批准任免案和兼职任命案采用举手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