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理tè bié dài lǐспеци льный агéнт特别代理诉讼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处理案件实体权利事项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不得处理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事项。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法律规定特别代理的目的是,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诉讼代理人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一定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只有当事人才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除非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不得任意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特别代理“一般代理”的对称。又称“非全权代理”、“有限代理”、“部分代理”。委托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代为进行某些特定的诉讼事项或行为。委托代理人进行特别代理必须由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事项需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 代为提起反诉; 代为上诉。 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亦称“特定代理”“部分代理”“限定代理”。“一般代理”的对称。代理权范围受到限制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由委托人的授权意思表示明确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 总括代理 特定代理 ☛ 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又称特定代理、部分代理、非全权代理。代理权的范围受特定限制的代理。在特别代理中,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才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这种权限在法定代理中,由法律的明文规定; 在委托代理中,则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而定。 ☚ 合伙代理 不可否认的代理 ☛ 000066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