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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七年获月24日(1799年7月12日)立法两院通过的一项紧急法令。
为保护共和派、国有产业购有者的生命财产,法令规定,在发生暴乱时,郡政府要在贵族和逃亡者的亲属中挑选人质,予以囚禁。反革命每杀害一名“爱国者”,就要流放4个人质。参加暴乱的人,除首脑外,只要投降放下武器,即不予判罪;拒不投降者,一经抓获,即送交军事法庭审判,处以死刑。
雾月政变发生时,五百人院赶紧将这一法令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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