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军人在执行职责和军事任务的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这是一种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军人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除具备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条件外,在下列情况下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侵害者丧失侵害能力或中止侵害行为: (1) 在执行作战、训练、值勤等军事任务时; (2) 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3) 执行收容、逮捕、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4) 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或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5) 军人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及军用物品被抢夺时。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1)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 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丧失侵害能力。军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属正当合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事迹突出者,应予表彰。军人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