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军事行政法规。维护和保障优恤对象的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共5章45条,包括: 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优待等。《条例》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件名。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18日国务院第八号令发布, 自8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5章45条。《条例》指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条例》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指出,本条例也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