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长
清代制定的户口管理制度,10户立1牌长。《清史稿·食货志》: “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10户立1牌长,10牌立1甲长,10甲立1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其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及乾隆二十二年 (公元1757年) 更定15条: 一、直省所属每户岁给门牌,牌长、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跴、 贩卖硝磺, 并私立名色财聚会等事, 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门牌内改换填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