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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在嘉庆五年(公元1800年)的直隶省。被害人王仲香调戏其弟妻张氏,欲图强奸。事后被其父王尚才得知,向其斥骂。王仲香不服,将其父揪倒欲殴。王尚才忿怒已极,喝令王仲香之弟王仲贵殴打其兄。王仲贵先是不肯,代为央求,王尚才不允,王仲贵无奈,随用石殴伤王仲香额颅殒命。直隶总督将王仲贵拟斩立决。刑部同意该判。但嘉庆帝认为,刑部和该省的处理意见“殊失情理之平,且与维持风化之义未协”,因而命令将王仲贵一犯着即改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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