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会议
立法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举行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会议有三种形式: (1) 例行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原澳门立法会例行会议会期一般是从每年的10月15日至翌年的6月1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例行会议会期由立法会自行立法确定。(2) 特别会议在立法会休会期间由立法会主席召开的会议。(3) 紧急会议是在立法会会期中,为了解决紧急事项而依照特别程序、应立法会主席或者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的会议。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但下列法案、议案须由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由行政长官发回立法会重议的原案; 立法会被行政长官解散后,重选的立法会所争议的原案; 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修改澳门基本法的议案; 2009年及以后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 2009年及以后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