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款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作出决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区域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数百年来,葡萄牙人事实上占领着澳门,行使着对澳门的管辖权。但澳门所包含的范围一直没有清楚划定。为了使事实上的占领上升为法律上的占领,葡萄牙于1887年3月逼使清政府签订《中葡北京条约》,即《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该条约在确认所谓“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的同时,又规定需“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订立专约”。在清朝覆亡之前举行的几次勘界交涉中,葡萄牙无理要求将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路环岛、拱北、前山、大横琴岛、小横琴岛和九澳诸岛及其附近海域共约120平方公里的土地划归澳门,由其管辖。这些无理要求理所当然遭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坚决反对。澳门勘界,终无结果。澳门基本法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只是大体划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范围。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具体界线和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确定后公布。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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