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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的总称。政府一词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广义的政府,俗称大政府,是指包括行政、立法、司法部门在内的政权机关;狭义的政府,又称小政府,只是指行政机关,而不包括立法、司法部门在内。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政府的首长,除行政长官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这一行政架构,在很大程度上参照澳门政府现行的制度。只是将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中的司相当于现在澳门政府的政务司,局相当于澳门现在的司,同时保留厅、处的架构。处以下的行政架构,澳门基本法没有规定,留待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决定。澳门基本法也没有将司级机构定死。将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几个司,各司的名称、职权如何,概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是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由于主要官员在政府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保证“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和政府的良好动作,只有在澳门居住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才能担任政府的主要官员。政府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以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主要官员利用其掌握的权力贪污受贿;政府主要官员还必须拥护澳门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进行宣誓。设立咨询组织,是澳门原有政府体制的一个特点。事实证明,咨询组织在澳门现行行政管理中是行之有效的。为此,澳门基本法对咨询制度加以肯定,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设立咨询组织。至于何时设立咨询组织,设立哪些咨询组织,各咨询组织如何产生和运作,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决定。

☚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产生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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