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哈奇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哈奇森Joseph E.Hutcheson美国法官,美国实在主义法学家,有《判断直觉:司法判决中的“预感”的职能》等著作。哈奇森在其“法官法学”的研究中,同弗兰克倡导的法律事实怀疑论十分契合并相互补充。弗兰克称赞,哈奇森的观点是对所有法官如何思想的大体正确的说明。按照哈奇森的观点,建立在感觉、直觉的基础上的“预感”,是法官作出决定的关键、完成法官使命的指针。他强调,判决是一种决断而不是阐明理由,因而只能借助感性而不能借助思维来做出。最好的法官就在于,他能够证明自己这种感性的正当性,也能够向别人证明这种正当性。 哈奇森1694—1747Francis Hutchson十八世纪英国伦理学家、道德情感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出身于长老会家庭。曾就学于哥拉斯哥大学,后在该校任教,是亚当·斯密的老师。主要著作有《论道德上善与恶观念的起源》(1725)。他继承了沙夫茨伯利关于道德起源于情感的观点,认为道德感与美感是相通的,都是人类先天的本性。人的本性不是自爱自私,而是仁爱别人。道德感先于人们的利害感,与人的利害没有关系,人的利他的天然情感是道德的唯一基础,人的仁爱心或博爱是排斥自爱心的。人的道德行为不应该计较个人私利,不是出于利己的动机;只有出于仁爱动机和目的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应该把求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凡产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最好的行为,反之便是不好的行为。由此提出了“德行是善的量和享受的人数的乘积”的公式。这些思想为近代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思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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