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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官名,又译哈子伯克、哈滋伯克,其原音为hazbeg,haz(哈孜)为阿拉伯语词汇,意为“朝觐者”,指朝拜过圣地麦加的人。维吾尔语借为“审判者”、“法官”,“仲裁者”。哈孜伯克专管地方法律、诉讼、刑罚等事务。清朝统一新疆,在维吾尔族聚居地实行伯克制,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规定,哈孜伯克的官阶为五品至七品。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废止。
❶叶尔羌汗国官名。阿拉伯语qazi音译,意为根据伊斯兰教法进行审判的法官,由伊斯兰教人士专任。 ❷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哈滋伯克、哈子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办理一切刑名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至七品不等。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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