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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审计评政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审计评政院

澳门地区行使评政、税务和审计方面司法管辖权的机构。根据1927年8月17日澳门评政、税务和审计法院章程而设立。1982年以前,审计评政院由澳门法院1名法官兼任主席,另2名成员为主管民政事务的官员和登记局长。1982年澳门总督高斯达颁布法令,规定除澳门法院1名法官兼任审计评政院院长外,另2名成员由总督委任。但1989年底,澳门政府又取消了由总督委任审计评政院成员的制度,规定其成员全部由法官组成。从1990年起,审计评政院院长和其他2名成员,由澳门法院的3名法官同时兼任。主要职权是:审查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提出报告后送交澳门立法会审核;审核地方行政团体和行政公益法人的收支账目;审核和批阅属地方行政当局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和合同;审核由财政司编制的本地区每年的帐目;负责有关对政府的行政诉讼、征税事务的申诉、帐目收支的审查等案件的第一审审理。如果澳门政府对审计评政院的审核和批阅持有异议而提起上诉,则由葡萄牙共和国审计法院作出裁判。

澳门审计评政院

原意为行正法庭。隶属于葡最高审计评政院,院长由澳门法院院长兼任,负责监督本地区政府及政府各门的工作情况。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以及合法社团的预算册,须经该院审核后方能生效。司级以下公务员的委任、退休、辞职等,经该院签署后方能执行。该院有权处理对澳葡政府上的诉讼,执行对公务员的纪律 (情节严重的须经法院处理)。对于总督及政务司的判决性及执行性上诉案的审核权属最高审计评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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