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澳大利亚联邦现行宪法。于1900年7月9日由英国议会通过并经女王批准施行。先后于1907年,1910年、1929年、1948年以及1967年经选民投票对宪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全文共8章128条。总则规定: 联邦的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由女王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每届议会应于大选后30日内召集。从选举终结之日起算。议会每年至少应召集一次,即前次会期的最后一次会议与下一会期的第一次会议,不得相距12个月以上。宪法规定了参议院、众议院的组成的议会两院的权力。在不抵触宪法的范围内,为求联邦的安宁、秩序和善良统治,议会对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等40个事项有立法权。宪法还规定行政、司法、财政及贸易、州、新州及其他事项。关于宪法的修改,须有两院过半数通过,并于通过后2至6个月内交付选民表决。在6个州中至少有4个州的多数选民赞成,并在总数中也占多数,才能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