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湖南省财政厅1985年3月制定发出该实施细则。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条例》规定执行。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大中型企业按市区税率7%计征; 座落在农村的大中型企业按县城、镇税率5%计征; 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小型企业和个人,以及县城、镇的郊区的企业和个人,一律按县城、镇的税率5%计征。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及其郊区的一律按1%的税率计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在核算单位所在地集中缴纳。城镇维护建设税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本细则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