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其他业务成本计算
海、河港口企业的各种其他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结算。有关凭证的编制,各项费用的归集、分配和成本结算的具体方法:
❶驳运、港作、打捞施救等业务照交通部颁发“内河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办理;
❷汽车运输业务照交通部“汽车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办理,
❸其余的照交通部“海、河港口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办理。凡实行内部独立会计核算、专门经营其他业务的港口所属单位(如驳运公司),经过归集、分配而汇集的其他业务支出的直接费用加上本单位管理费用,即为本单位其他业务总成本;作业区(装卸公司)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加上应负担的作业区管理费,即为作业区其他业务总成本;企业汇编所属单位的其他业务成本,加上应由其他业务负担的作业区费用,即为企业其他业务总成本。各类其他业务一般不计算单位成本、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可以用“收入成本率”来进行考核。计算公式为: 某类其他业务收入成本率=某类其他业务成本÷某类其他业务收入×100%。对汽车运输、火车倒载、驳运等业务应按有关拟定计算单位成本、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