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渤海区处理敌人扫荡期间窃盗案件暂行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渤海区处理敌人扫荡期间窃盗案件暂行办法抗日民主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1943年7月2日通过并公布。共19条。本办法适用于敌人扫荡之际所发行的盗窃案件。规定(一)所谓敌人扫荡之际,“指在敌人扫荡中及敌人将来前,或敌人刚退后,秩序已失常态,尚未恢复之时而言”。(二)在敌人扫荡之际,窃取公私埋藏之粮食或其他财物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之罚金。为公家保存粮食财物,借口扫荡损失实行侵占者,依前项规定办理。(三)于敌人扫荡之际,挖掘公私埋藏之粮食财物致遭损失者,预谋结伙二人以上行窃者,或累犯窃盗以及阴谋造谣制造恐怖,乘机盗窃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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