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清三审衙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清三审衙门清时,直隶布政、按察两使司衙门为三审衙门。上述衙门除设布政(正三品)、按察(正三名)使外,还设有副使、佥事、经历、司狱等。按察使司衙门为专掌省内刑事案件的机构;布政使司衙门为专掌省内民事案件的机构。它们都设在省城(保定)。上述两衙门有权审判犯罪官吏;对不服府衙门判决而提出上诉和府衙门上报的复审案件进行复审,然后,再报直隶总督衙门复审;审理上级交办的案件。对总督特命办理的重大案件,布政、按察二使应共同组织审理。清在省与府之间,还设有道一级,为省的派出机构。道分“守道”(管钱谷)、“巡道”(管司法)。天津道管天津、河间二府所属十八州、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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