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1986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制定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特区投资兴办的公司。条例共计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清算委员会,第四章债权人会议,第五章和解,第六章破产,含破产宣告、破产资财、破产债权、破产资财的管理和变卖、破产资财的分配和破产终结五节,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根据条例规定,特区涉外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宣告破产。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成立清算委员会,执行和解程序和破产程序,并设置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破产事宜。条例规定了破产债权、破产资财的范围,并确定了破产资财的管理、变卖与分配的原则。破产程序的诉讼期限为从破产宣告之日起180日终止,特殊情况,经法院裁定可适当延长。条例还对破产程序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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