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于1991年12月16日颁布。全文共7章30条。主要内容是:
证券商。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股业务,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条件: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证券营运资金,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有足够的适当涉外证券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才;有从事涉外证券业务必须的技术手段、通讯设施和结算手段;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非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包销方式承销B股,不得自营买卖B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参与B股的承销和作为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接受委托买卖B股的代理机构:遵守我国有关B股的法律、法规,信守有关B股的合同;具有相当的国际证券业务规模和较雄厚的资金实力;具有在国际上开展证券业务的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B种股票发行。B种股票的发行应有至少一家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承销,并担任承销团经理人。承销团经理人的职责包括:与上市公司协商组织承销,确定承销计划;负责组织与B种股票发行有关的披露文件;负责与上市公司、承销团、主管机关等方面的联络与协调;参与B种股票的实际销售;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职责。B股的发行价应不低于同一公司的人民币股票的发行价格。承销商在承销期内应按确定的同一价格发售。B股的承销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名称、注册登记地、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合同标的;B股的承销方式;B股的发行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律师、会计师等费用的支付;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B股承销合同须报主管机关核准。发行人可要求将B股定向发行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境外法人,但发行对象经主管机关认可,且数量不得超过该项发行B股数量的15%。承销团经理人应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主管机关提交承销报告。
B种股票交易。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须遵守该所的有关规章制度。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选择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境外证券机构为其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股的委托和办理与B股交易相关的事宜。投资人购买B股,须事先凭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文件在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处开户。投资人可按开户契约约定的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信函委托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委托买卖B种股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批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开立B种股票交易帐户。投资人直接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认购和买卖B种股票,必须通过上述帐户办理资金的存入和支付。上述帐户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接受境内存入或汇入的资金。该帐户的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或在境内使用,在境内使用时,视同境外汇入资金。B股交易帐户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监督检查。个人投资者直接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委托买入B股,须缴付不少于股票市价金额60%的保证金。B股买卖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B种股票的清算和登记过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代为办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机构等相互之间的有关B股的清算。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办理清算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为依据。B种股票的登记机构应记录第一投资人的名称、国籍及其持股情况,除发行人及司法机关外,非经主管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查询上述情况。B种股票交易后,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机构应于办理清算时,将其每一客户持有B种股票的变更情况报告登记机构,并通过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境外代理机构应代其客户收取股息红利。B种股票的外币折算价、清算、分红派息等所用的币种为美元或港币。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B股有关业务的收费标准,应比照人民币股票相应业务的收费标准执行。境外承销商或境外代理机构从事B股有关业务的收费,可参照香港相应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其与发行人或投资人自行商定。B种股票有关业务的收费一律收取外汇。
罚则。境内特许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比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承销商或境外代理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取消其承销或代理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