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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涉外调解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涉外调解

涉外调解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劝导协商手段对中外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使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调解实践,调解的形式主要有:(1)单独调解。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由涉外仲裁机构秘书处主持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作出《调解书》结案。二是双方当事人订有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书面协议,但在协议中同时规定: 一旦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执行仲裁程序。(2)联合调解。这是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会同相应的国外仲裁机构约定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形式。具体内容是,当双方发生争议时,我方当事人向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请求,外国当事人向其本国仲裁机构请求,由双方仲裁机构派出等数调解员,共同居中调解。近年来,我国在与美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签订有关仲裁方面的协议时,对联合调解作了专门规定,成功地解决了争议较大的案件。(3) 仲裁调解。即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是我国涉外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当涉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及在审理过程中随时进行调解活动。但调解不是仲裁的必定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在进行一定时间的调解后,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且一方提出不继续调解,此时即应停止调解,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作出裁决结案。(4) 诉讼调解。当涉外经济诉诸法院时,一般也要先经过调解。调解方法与仲裁调解相似,在审判庭主持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耐心做好原告和被告的工作,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经济部门和双方当事人的上级代表参与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审判庭作出《调解书》结案。同样,调解也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在审理前或在调解进行中,只要有一方提出拒绝或中止调解的进行,法院都要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裁决。以上各项调解中,凡作出调解书结案的调解,都作为终局结案,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调解不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若翻悔,可重新提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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