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客体 (遗产)、法律事实 (死亡)这三个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外国因素的继承。 涉外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一种。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包括涉外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依冲突规范的援引用以解决涉外继承关系方面法律冲突问题的实体法,称涉外继承关系的准据法。在涉外遗嘱继承方面,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呈扩大趋势,各国一般规定适用行为地法、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属人法均可;关于遗嘱的实质要件及效力的准据法,一般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或遗产所在地法。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各国的实践又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之分。参见“同一制”和“区别制”。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继承人、被继承人和遗产这三个构成继承权关系的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外国因素。根据我国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动产适用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的原则。如果我国和某个国家订有条约、协定,并对遗产处理作了规定的,就要依照条约、协定来处理。 ☚ 政府继承 涉外继承手续 ☛ 00006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