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涉外仲裁裁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实行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原则,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调解解决的,则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不能调解解决,则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庭应以合议的方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仲裁裁决,制作裁决书。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制作笔录。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笔录应由首席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既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出的书面认定。仲裁庭不仅应对当事人争议的客体问题作出裁决,还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的裁决,除了由独任仲裁员审理的情况外,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应进行评议,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裁决书应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成为终局的、有约束力的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 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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