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的法律抵触的决议Resolution ont the Conflict of Laws of Extinctive Prescription国际法研究院1924年在维也纳举行的第32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其内容是:第一条:契约债务的消灭时效首先依适用于该契约、该契约存在的条件和持续时间的法律决定。第二条:但如果依当事人接受或已被视为接受为准据法的法律,消灭时效已完成时,就认为已完成。该法也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或在多大范围内在消灭时效问题上行使他们的自治,尤其在时效期间的缩短或延长上。第三条:如果时效根据法院地法构成绝对公共秩序的制度,因而不适用任何外国法,即使在正常情况下是消灭时效的准据法也是一样,(如关于第三人的利益,人道的考虑,等等),消灭时效也可以被认为根据受诉法院的依照法院地法完成。第四条:决定时效期间的法律同样也决定它的开始、暂停、中止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