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货物、其他财产等各项损失而对责任人的总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的责任限制制度。根据中国《海商法》,对于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直接相关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权利的损失,包括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用总的责任限额。其所适用的责任与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对于货物损失的“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适用的责任人要广,可以是船东、船舶经营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适用的责任和事故类型也要广,不仅仅限制在货物损失,而且可能同时适用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但两种责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联系。例如,当承运人对于运输合同下每件货物的赔偿总和超出法律赋予的总的赔偿限额时,则可援用总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适用于一次事故或者一个航次中的所有责任,具体限额也可根据不同标准来计算,中国现在采用根据船舶总吨位计算总责任限额。 ☚ 责任限额 集装箱紧固装置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数额的法律制度。为了统一各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在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努力下,先后通过了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并参加的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中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基本上是按照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拟定的。除上述责任限制公约外,国际上于1962年和1969年分别制订了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限制公约和油污民事责任公约,适用于核能损害和油污损害的责任限制。 ☚ 共同海损理算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限制在一定赔偿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最初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所以过去一直被称为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f Liability ofShipowners)。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实际经营人的分离以及其他原因,救助人、船舶承租人、经营人、责任保险人以及船东和救助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渐渐被纳入受保护的范围,所以原来的船东责任限制也就演变成今天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及航运政策的不同,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方法有所差异。主要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式有: 执行制、委付制、船价制、金额制、并用制以及选择制。由于海事索赔常发生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国际航运界一直尝试统一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并先后制定了若干国际公约。主要有: 《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世界上多数海运国家或加入1957年公约和1976年公约,或将公约的规定并入其国内法中,总体而言各国关于责任限制的立法与上述两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其规定主要涉及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责任主体、责任限制条件和限制性债权等几个方面。中国虽未加入1957年公约与1976年公约,但《海商法》中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是参照1976年公约制定的。其中的责任主体、责任限制及责任原则等规定与公约完全相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ability limit of maritime claims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限制在一定赔偿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最初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所以过去一直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fity of Liability of Shipowners)。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实际经营人的分离以及其他原因,救助人、船舶承租人、经营人、责任保险人以及船东和救助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渐渐被纳入受保护的范围,所以原来的船东责任限制也就演变成今天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及航运政策的不同,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方法有所差异。主要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式有:执行制、委付制、船价制、金额制、并用制以及选择制。由于海事索赔常发生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国际航运界一直尝试统一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并先后制定了若干国际公约。主要有:《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世界上多数海运国家或加入1957年公约和1976年公约,或将公约的规定并入其国内法中,总体而言各国关于责任限制的立法与上述两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其规定主要涉及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责任主体、责任限制条件和限制性债权等几个方面。中国虽未加入1957年公约与1976年公约,但《海商法》中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是参照1976年公约制定的。其中的责任主体、责任限制及责任原则等规定与公约完全相同。 ☚ 海事律师 海事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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