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洪珝谋财造假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洪珝谋财造假案 洪珝谋财造假案该案发生在明朝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洪珝为直隶徽州府捕快,负责缉拿罪犯工作。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九月,严州府建德县民程廷到徽州府强劫闲赋官汪囝家财,事发被捕送交徽州府衙审问。徽州府尹以程廷犯“强盗已行而不得财”罪,减等判处徒刑,发往绩溪县服苦役。嘉靖七年七月,程廷借机从绩溪县劳役场所脱逃,暗地逃回老家严州府建德县居住。洪珝作为捕快,很快查明程廷脱逃的实情。但洪珝为谋取财物,并不以程廷脱逃罪实行拘捕,反而捏造程廷和邻居汪飞“合伙窃盗”,将此二人锁捕。与此同时,洪珝又以程廷等犯“合伙窃盗”罪,威胁其同族闲赋官程瓒,从中诈取脏银归于自己。在洪珝押送程廷、汪飞的途中,被地方官吴云贵觉察,将洪珝等解送徽州府审问。徽州府以洪珝犯“诓骗财物”罪,判处徒刑。上报后,被巡按叶御史驳白,重新改判为诬告人致死(程廷、汪飞在监病故)罪,处以绞监候刑。并上报朝廷,请求会审。经过大臣会审,认为洪珝诓骗财物脏证俱在,不容置疑。但又与法律上规定的“全诬平民致死者,情有不同,故建议皇帝改判绞刑为流刑,用以维护律条正意”。嘉靖帝赞成会审意见,批复徽州府照会审意见执行。 ☚ 吴迟保误杀旁人案 韩琮等强盗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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