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洛美协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洛美协定全称“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同欧洲经济共同体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时效为1976—1980年,称第一个洛美协定。主要内容:欧洲经济共同体在不要求互惠情况下,允许对方全部工业品和94.2%的农产品自由进入(免税、不限数量)西欧共同市场,并在财政、技术和工业合作方面提供援助。1979年10月31日续签第二个洛美协定,签字国增至63个,时效为1980—1985年。1984年12月8日,第 三个洛美协定问世,签字国为65个,时效为1985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 (国家) 洛美协定》。是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个国家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经济和贸易协定。洛美协定先后共签署了三个,每个协定期限均为5年。第一、二个洛美协定的期限,分别是1975年至1980年和1980年至1985年; 第三个洛美协定的期限是1985年至1990年。协定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的国家的工业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进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体的商品进入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享受最惠国待遇,但不免税。非、加、太国家因产品价所受的损失由欧洲经济共同体提供补偿;在财政、技术和工业合作方面,欧洲经济共同体向非、加、太国家提供援助。第二个洛美协定比第一个洛美协定在内容上有所改进,对因跌价或减产遭到损失而给予补偿的农副产品种类由34种增加到44种,在财政合作方面,欧洲经济共同体提供的财政援助比第一个洛美协定增加62%。第三个洛美协定比前两个又有些改进,如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享受稳定出口收入制的产品由原来的44种增加到47种。财政援助比上一个洛美协定增加了32%。在国际经济旧秩序尚未根本改变,南北关系仍处于实际不平等的情况下,三个洛美协定的贯彻执行,对南北关系的改善发生重大的影响。但该协定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如欧洲经济共同体企图干涉非、加、太的内政,要求把人权问题写入协定中,并提出在给非、加、太国家援助时,需就这些国家实行的政策进行对话,遭到非、加、太国家的坚决反对。从洛美协定得益最多的仍是欧洲经济共同体: 它提高了共同体的国际威望;保证了共同体的原料供应和贸易市场; 共同体向非、加、太国家援助中的80%又通过各种渠道流回到西欧。因此,该协定并未根本上改变两个集团相互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三个《洛美协定》的签订是南北对话的重大成果,为开创南北关系的新局面和南北合作作出了贡献。 ☚ 拉丁美洲政党常设会议 多瑙河公约 ☛ 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于1975年2月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协定期满后可续签。第一至第三个协定的有效期各为5年,第四个为10年。参加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由第一个协定的46个增至第二个协定的57个、第三个协定的65个和第四个协定的69个。洛美协定主要包括贸易、稳定出口收入制度和财政援助三个方面。在贸易方面,非、加、太国家出口的全部工业品和99.5%(第一个协定为96.4%)的农产品可不限量地免税进入欧共体国家;而欧共体国家的商品进入非、加、太国家时,则不要求给予对等优惠,只享受最惠国待遇。在稳定出口收入制度方面,欧共体对非、加、太国家出口到欧共体国家的农矿产品因价格下跌导致出口收入减少时实行补贴制度。补贴标准取决于产品跌价幅度、产品种类和国家类型,最不发达国家受到更多的优惠;受补贴的商品种类由第一个协定的12种增至第四个协定的57种;补贴资金在前三个协定中为优惠贷款,第四个协定则转为赠款。在财政援助方面,规定欧共体向非、加、太国家提供工业合作、政府财政补贴和技术援助等项目的援助,第四个协定增设了结构调整专项援助基金;财政援助的金额由第一个协定的30.9亿欧洲货币单位增至第四个协定前5年的120亿欧洲货币单位。其中,赠款所占份额由第一个协定的73%增至第四个协定的90%。 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全称《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经济和贸易协定。有效期5年。规定欧共体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42亿美元经济援助。后分别于1979年10月和1984年12月续签,有效期10年。于2000年期满。2000年6月23日,欧盟15个成员国以及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称《科托努协定》,用以代替原先的《洛美协定》。其有效期为20年,每隔5年修订一次。 洛美协定欧洲共同体国家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所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1975年2月签订了第一个《洛美协定》,有效期5年,受惠国家有46个。1979年10月续签了第二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也是5年,受惠国家58个。1984年12月续签了第三个《洛美协定》,有效期同样为5年,受惠国家65个。1989年12月又续签了第四个《洛美协定》,有效期10年。至1999年底,受惠国家达71个。《洛美协定》关于特惠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三项: (1) 欧洲共同体国家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5%的农产品进入欧洲共同体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国家给予“反向优惠”。那些没有享受免税待遇的农产品是共同体国家能够生产的温带园艺品。(2) 欧洲共同体市场对于从这些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牛肉、甜酒和香蕉等商品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免税进口配额,超过配额的进口要征收关税。(3) 在有关原产地的规定中,确定了“充分积累”制度,即来源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或欧洲共同体国家的产品如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内进一步制作或加工,将被视为原产国的产品。这项规定使这些国家的此类产品也享有特惠税待遇。但是,协定也规定,如果由于大量进口而在共同体国家引起严重混乱,共同体国家保留采取措施的权利。2000年5月,又签署了第五个《洛美协定》,有效期20年,于2002年正式生效。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的简称。西欧共同体和46个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关税与贸易以及经济援助的协定。1975年2月在多哥首都洛美缔结协定。对双方之间不平等的贸易、经济关系,作出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改变,规定有:西欧共同体将在免税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非、加、太国家99.2%的产品进口而不要求互惠;在国际上原料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共同体提供一笔资金以补偿发展中国家的损失。协定于1980年3月到期。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1980年4月生效,有效期五年。新的洛美协定的内容作了更有利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如共同体向非加太国家开放、扩大因出口跌价需补偿的商品品种和增加财政援助等。 ☚ 雅温得协定 第三个《洛美协定》 ☛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经济贸易协定。第2个、第3个洛美协定分别于1979年、1983年签订,有效期与第1个洛美协定相同为5年。第4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签订,有效期10年。参加协定的国家由46个依次增为57个、65个和69个。洛美协定内容:贸易方面,非、加、太地区的国家出口的全部工业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可以免税并不限量地进入欧洲共同体;在稳定出口收入制度方面,欧洲共同体设置一个基金,对非、加、太地区的国家出口到欧洲共同体的农矿产品,因价格下跌导致出口收入减少时实行补贴制度。前3个协定为优惠贷款补贴,第4个协定转为赠款;在财政援助方面,欧洲共同体向非、加、太地区的国家提供工业合作、政府财政补贴、技术援助。第4个协定中增设结构调整专项援助项目。洛美协定作出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是一个重大变化。这将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地位,也有助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 阿鲁沙协定 九 经济法律法规 ☛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全名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又称《洛美公约》。为1975年2月28日由非加太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当时的欧共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一项贸易和经济协定。至1990年底,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签字的共81国。除欧共体12国之外,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其地区分布为:非洲46国,加勒比15国,太平洋8国。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2日在洛美签署,翌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协定规定欧共体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42亿美元的经济援助。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翌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5年。协定规定欧共体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提供经济援助56.07欧洲货币单位(约为74.57亿美元)。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翌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共同体将向非加太国家提供财政援助85亿欧洲货币单位。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1990年3月生效,有效期10年。前5年,欧共体向非加太国家提供108亿欧洲货币单位的援助和12亿优惠贷款。该协定放宽了非加太地区国家的产品进入欧共体的限制。规定凡在本国增值部分达45%(前为60%)的非加太国家的制成品可免税进入欧共体市场。欧共体自1992年起开始对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酒类市场,并减少对非加太某些农产品的进口限制。 ☚ 亚洲议员人口和发展论坛 七十七国集团 ☛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欧共体9国与46个非(非洲)加(加勒比海)太(太平洋)国家(对前者具有特殊经济和战略利益的殖民主义时代的属领地或保护国),为固定传统特殊关系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国家集团间的合作协定。协定5年一期,目前已经5期,参与国也扩展到欧盟各国和占发展中世界一半的66个非加太国家。洛美协定规范了两个国家集团之间农产品贸易合作和发展援助关系:(1)促进两大集团的农产品贸易,对非加太国家外销欧共体的支柱农产品,欧共体按保证价格购买协议规定的数量,实际上是按对欧共体成员国农民相同的支持价格,给非加太国家农业生产者以补贴;(2)建立稳定出口收入制度,非加太国家出口欧共体的几十种主要农产品,成交价低于前3年平均数6%(最不发达国家为1.5%)时,由欧共体从设立的专项基金中支付差价,作为无息贷款,7年内偿还,最不发达国家无须偿还;(3)进行财政和技术援助,欧共体以赠款、长期低息贷款、风险投资、联合资助、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援助非加太国家的农村发展、工业化、基础设施、科研教育,增强其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援助额要求达到联合国规定的占GNP的0.7%。为此,成立了一整套联合机构和磋商机制,包括双方部长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大使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联合议会的咨询机构以及仲裁法院的仲裁机构,通过平等对话、紧密磋商来保证协定的有效实施。 ☚ 国际农业经济学家协会 自然资源经济学与环境经济学 ☛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欧洲经济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海沿岸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简称非、加、太国家) 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与经济协定。1975年2月28日签订第一个“洛美协定”,1976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为: (1) 非、加、太46个国家的工业产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可以免税和不限量进入欧洲共同体市场,而共同体成员国向46国出口时不要求互惠,只享受最惠国待遇。(2) 制订“稳定出口收入制度”,当46国34种初级产品因出口价格下跌而遭受损失时,由共同体给予补偿。(3) 共同体5年内向46国提供35亿欧洲计算单位 (合46.5亿美元) 的经济援助。1979年10月31日签订第二个“洛美协定”,1980年3月1日起生效。1984年12月 18日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1985年3月1日起生效。1989年12月12日签订第四个“洛美协定”,1990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均为5年。每次续订,合作范围都较前有所扩大。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5年内向非、加、太国家提供121.65亿欧洲货币单位 (约合140亿美元) 的财政援助,帮助非、加、太国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解决债务危机,并在科技、文化、社会、食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一定程度合作。“洛美协定”的续订和实施是南北关系处于僵持状态中的积极因素。参加签署第四个“洛美协定”的非、加、太国家已增至66个。 ☚ 欧洲自由贸易区 联邦德国财团 ☛ 《洛美协定》Lomé Convention(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共同体9国于1975年2月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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