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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波兰人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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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波兰人民会议

波兰人民会议

波兰共和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基层自治机关,与议会一同构成波兰的人民代表会议制。人民会议最早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德寇占领时期为民族和社会解放而成立的人民地下斗争的领导机关。解放后,人民会议成为一种地方政府形式。1950年改变了地方行政区划后,人民会议行使地方国家政权机构的职能,成为议会体系的一部分。1954年,人民会议第一次普选; 1958年制定了人民会议法; 1963年、1972年、1973年对人民会议法作了3次大的修改,1975年扩大了省的建制,取消了县的建制,使地方政权变为乡 (包括镇、市和较大城市的市辖区) 和省 (包括直辖市) 两级结构。1976年修改宪法,人民会议成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城乡劳动人民的社会基层自治机关; 1983年7月20日,颁布新人民会议法,并于1984年6月进行了人民会议的普选。人民会议由各地居民按普遍、直接、平等的原则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对本地区的经济、行政实行领导和监督,作为社会基层自治机关,它能够独立自主地组织和发挥地方积极性,满足本地区人民的需要。各级人民会议选举产生各自的主席团,主席团对外代表人民会议,主持人民会议的日常工作,召集人民会议,主持议论,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团由人民会议主席、副主席和各常设委员会的主任组成。省长、市长、镇长、乡长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会议的执行、管理机关的主要领导。省长、副省长由部长会议任命; 乡长、镇长、市长由相应的人民会议选举产生。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隶属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并完成由人民会议所确定的任务; 主席团是人民会议的执行、管理机关,对选举它的人民会议负责,也对上级人民会议主席团负责。人民会议受国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活动; 密切国家与人民的联系,吸收众多的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保护人民利益; 保障公民权利,监督人民遵守法制; 保护公共财产;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加强国防和国家安全;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和文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权对各机关、厂矿企业、团体的工作实行社会监督。人民会议及其所属机关的具体组织、职权、工作程序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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