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法的分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目的,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对法进行分类。这些标准既有法的形式上的,也有法的内容方面的,还有从时代、文化、社会等角度设定的,在不同场合所指不同。就主要而言,在比较法学中,法的分类一是指部门法,即根据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标准和原则对法所作的划分,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二是指因调整对象、产生方式不同而形成的一些在特定国家适用的分类,如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公法与私法,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三是指法学,即以历史传统为标准对世界全部的法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三大法系”或“五大法系”就是其表现。另外,比较法学者还习惯用传统法、现代法的概念来对全部法或某国法进行分析。法理学通常将法的分类作为研究重点,它所称的分类,除比较法学主张的外,还包括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渊源等。然而,依约定俗成原则,法理学的分类更多的是指以下内容:依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而划分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依效力等级、规定的内容、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而划分的根本法与普通法;依适用的范围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依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或主从关系不同而划分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依适用的时间不同而划分的平时法与战时法;依源流关系不同而划分的固有法与继受法;依适用与否和个人意志的关系不同而划分的强行法与任意法;依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而划分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详见各条);以及依国家结构不同而划分的联邦法与州法、中央法与地方法等。这些分类,绝大部分适用性普遍,分类意义更为明确,因此,可以将它们称为法的一般分类。除上述所有的外,还有一些分类值得注意,如自然法与实在法,万民法与市民法,以及自治法、强权法、警察法等。

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所划分的不同类别。通常是指对一般国家的法共同适用的分类,如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严格地说,法的不同的历史类型、法的不同的渊源和不同的部门法,也是法的某种分类,但它们各自构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内容,一般不从分类的角度加以研究。

法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把法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按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按法的制定机关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判例等;按法调整的对象和方法分为国家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按法的创制方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法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法的重要程度、效力大小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法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法的效力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以及按其他标准还可分为固有法和继受法、公法和私法等不同类别。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不同类别。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创立和表现的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国内法由本国制定或认可,是规定以一国内部各种社会关系为主的法律,并在本国主权所及领域范围内有效,国际法指不同国家在协议和认可的基础上产生,适用主体是国家,是规定国与国之间双边或多边关系的法律。
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性法律是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通常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根本性问题,所以又称母法。普通法律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相对于宪法而言,又称为子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内容所作的分类。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为实体法; 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两者的关系是前者属于主导地位后者是为了保证前者实现的。
特殊法和一般法。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 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殊法; 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为特殊法; 适用于全国公民的法律为一般法。
公法和私法。资产阶级法学界比较普遍地把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这种分类法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但以什么标准进行划分众说不一。
固有法和继受法。凡按照本国固有文化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法律称为固有法; 凡模仿外国法制定的法律称为继受法。被仿照的外国法通常被称为 “母法”,继受而成的法律被称为 “子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英美法中,按中世纪英国法的历史发展,通常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自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后,国王通过王国法律和巡回法官的判例来宣示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因而称 “普通法”。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作为补救普通法的不足,通过王室大法官以衡平原则处理案件的判例所产生的法律。
制定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统称为判例法,因为它们都是以判例形式存在的。但判例法的范围比普通法和衡平法更广。与判例法相对称的是制定法。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按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定的法律,实质上与成文法同义。在西方国家法学著作中,制定法有时称为实在法。英美法系学者一般认为制定法高于判例法。

☚ 法的渊源   法的解释 ☛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指以不同的标准和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的归纳和分类。我国法学理论上提出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照法制定的主体分类,将法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因为国际法的制定是国家,主体也是国家,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协议而产生的; 国内法由本国制定或认可,其主体是本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只在特殊的法律关系中充当主体。(2)按照法律的地位分类,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按照法的效力分类,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4)按照法规定的内容分类,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5)按照法制定的方式和表达方式分类,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不同的法系对法的分类标准也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按法律的原则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按法律制度史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

☚ 法制   法的体系 ☛
00003449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7 10: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