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1981年4月18日由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82年1月1日施行。共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给合西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某些变通规定。如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 对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家庭;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对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