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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税法所举例说明的一个概念,该国《财政法典》 (AO77) 第42节规定“不能通过对任何可能的法律形式的滥用来达到逃避适用税法的目的”。使用这一概念德国税务部门就可以对某些投资或商业活动的安排进行征税处理,尽管这类安排也许从法律形式的角度看并不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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