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国民待遇“无条件国民待遇”的对称。指根据本国与外国条约的规定,双方在约定范围内相互把给予本国人的权利,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国家的人。其具体条件有三:一是需要条约规定;二是指明特定的范围;三是要相互给予。它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十一条,该条规定: “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国内享有某些权利者,在法国亦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这种方法,现在应用在一般用于人身和财产的救助方面。在我国对外关系中也利用这种方法,如1960年1月18日我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中第十条规定:“如果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海难或倾覆时,该船舶和货物应享受缔约另一方在相同情况下给予本国船舶和船上货物同样的待遇和权利”需要明确的是,因各国在同一民事权利范围内的具体规定不同,所以通过这种方法给予的国民待遇并不是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