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系属中指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但在选择适用时有条件限制,只能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的冲突规范。例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20条规定:“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如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尽管它规定了两个不同的系属,但必须首先适用父之本国法,只有无父时才适用母之本国法。所以在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时,不能够任意选择,而只能按规定的条件选择。只有在无前一个可适用的国家的法律时,才可适用后一个国家的法律。此外,还有一种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如南斯拉夫1982年《法律冲突法》规定,“除对于个别情况另有规定外,民事侵权责任,依行为实施地法或结果发生地法,其适用视何种法律对受侵害人最为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