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纪律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到庭人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活动准则。在我国,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出庭人员无论是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诉讼参与人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发言、陈述或参加法庭辩论,而且不得喧哗、吵闹,进行诉讼活动须经审判长许可。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依法允许公民旁听,但须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在旁听过程中,旁听者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者对于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允许新闻记者采访的审判,记者须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时,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者违反旁听纪律时,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均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